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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号和《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的接待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一、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未经预约审批不得进入行政办公区域。
二、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帐,医药代表需在医院指定部门(纪委)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年等)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药代表来院办理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三、医药代表必须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简称“三定三有”)。
(一)接待时间:星期三15:00-17:00
(二)接待地点:主楼五楼医患办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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