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管理暂行规定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4/8/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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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管理保障工作,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xx〕xx号)及《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明确报销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xxxx〕xx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由校委会组织选派外出学习锻炼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在校同类同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应严格遵守学习锻炼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四、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应虚心学习,勤于思考,按要求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五、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期间,每月报销1次往返学习锻炼所在地与原单位(或常住地)之间的公共交通费、中途伙食补助费。外出学习锻炼期间市内交通费、食宿费等由教职工自行承担。因工作安排返回原单位的,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报销公共交通费、中途伙食补助费等。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职工报校办公室,经校委会研究确定。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党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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