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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国企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xx区深化国企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建立科学的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用工机制,提升管理人员与岗位的匹配度,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方国企及下属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实行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不包括管理人员主动离职、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到龄退休以及管理人员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等情况。
第三条实施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遵循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确保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公开透明。
第二章岗位退出路径
第四条本集团主要通过岗位履职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及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理三种路径实施末位调整及不胜任岗位退出。
第五条岗位履职考核退出。围绕岗位职责及重点工作事项开展月度业绩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原则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末位调整或不胜任退出措施:
1.连续3个月或年度内累计5个月绩效考核系数在部门排名末位(超过3人的较大部门适用);
2.年度内累计2个月绩效考核系数在0.8及以下情况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在部门排名末位的;
4.其他认为应该岗位调整或退出的情形。
第六条合同期满考核退出。管理人员合同期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达到其他不予续签情形的,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第七条违规违纪退出。管理人员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视情节程度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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